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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房金[2023]49号-关于印发《苏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3-07-05 10:26 来源:http://www.cshualong.com 点击:

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
 

苏房金〔202349

 

 

 

 

 

关于印发《苏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 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》 的通知

 

中心、市中心各处室,各承办银行:

为充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,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 工还贷负担,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,促进房地产 场平稳健康发展,现将《苏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 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 2023 4 23

 

 

(此件主动公开)


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   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

 

 

一章    

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 住房贷款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住房公积金 管理条例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》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 法》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》 以及苏州市住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 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( 以下简称商转公贷) 的管理。

第三 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本市 (不含工业园 )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人,将本人已办理且尚 未结清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(不含组合贷款,以下简称 商业贷),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,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 金个人住房贷款 ( 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)。

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( 以下简称公积金 ) 及下设分中心、管理部 ( 以下简称分支机构) 负责商 贷款的具体业务。

 

第二章  贷款对象及条

商转公贷款对象应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,


 

且应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。其他共同借款人、不动产 利人不得以共同还款或对该套住房拥有所有权为由申请商转 贷款。

六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 贷款相关政策和条件外,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(  ) 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 (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)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 自 住房;

(  ) 原商业贷款未结清;

( 三 )原商业贷款当前未处于逾期状态且近两年内无连续三 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;

( 四 )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(或房屋所 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);

(  ) 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将原商业贷款提前结 

( 六 ) 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, 其他抵押、查封、未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;

()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;

(八)不存在中心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 

 

三章  贷款额度、期限及利率


 

七条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按照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 住房贷款管理细则》相关规定执行,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 额。

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 贷款管理细则》执行,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期限。

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 贷款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 

四章  贷款类型及办理流程

十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结清后转公积金贷款和结清后转 组合贷款两种类型

( 一 ) 结清后转公积金贷款: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 ,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,再由公积金 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。

(二)结清后转组合贷款: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和负 理商转公商业贷款部分的商业银行审批后,借款申请人自筹资 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,再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发放商 公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。

第十一条  借款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、原商 贷款或房屋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,并提供以下 料:


 

( 一 ) 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、户 口簿;

( 二 ) 婚姻状况证明、单身声明;

( 三 )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人行个人征信报告原件;

( 四 ) 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;

()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(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

使用证);

( 六 ) 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;

() 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原件 (房屋权属证明);

()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(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 年子女) 的唯一住房证明;

() 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
材料 ( 三 ) ( 四 ) (七) (八) 自出具之日起 1 个月内有效

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应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:

( 一 )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并出 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。

(二)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以及与公积金中 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 (结清后转组合贷款)提出商转公贷 请,并根据要求提供材料。

( 三 ) 公积金中心审批并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。

( 四 )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,注销 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,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原商业贷款结清证 押登记注销证明等材料。


 

( 五 ) 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,并落实抵押登记手

( 六 ) 原商业贷款已结清、原商业贷款抵押已注销,公积金

中心确认担保及抵押登记手续已落实后,发放商转公贷款至 申请人个人账户。

自贷款审批通至正式放款前,如因借款人个人原因无法放 的,应由借款人承担相应后果。

 

五章    

第十三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,保障资金 有序运行,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,对商转公贷款实 施动态理机制: 当资金使用率低于 80%  (含) 并持续 3 个月, 可开展商转公贷业务;当资金使用率高于 90% (含) 并持续 3 月,出现流动性风险时,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,从严控制商转 贷款业务规模。

第十四条 符合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 细则》《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》 关规定的,参照本细则执行。

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苏州 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》及相关规定执行。

六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。

七条 2023 5 1 日起施行,有效期 5 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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