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熟华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
联系人:总经理 张飞
15162554862
微信号:endless237059594
邮箱:zhangfei@cshualong.com
网址:www.cshualong.com
总部地址: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常福街道大义红旗路51号尚林苑6幢101-102
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苏房金〔2023〕49 号
关于印发《苏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》 的通知
各分中心、市中心各处室,各承办银行:
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,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 职工还贷负担,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,促进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现将《苏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 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 年 4 月 23 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苏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 人住房贷款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》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》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 法》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》 以及苏州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( 以下简称“商转公贷款”) 的管理。
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本市 (不含工业园 区)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人,将本人已办理且尚 未结清的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(不含组合贷款,以下简称“原 商业贷款”),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,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 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( 以下简称“公积金贷款”)。
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( 以下简称“公积金中 心”) 及下设分中心、管理部 ( 以下简称“分支机构”) 负责商转 公贷款的具体业务。
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
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对象应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,
且应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。其他共同借款人、不动产权 利人不得以共同还款或对该套住房拥有所有权为由申请商转公 贷款。
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 贷款相关政策和条件外,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( 一 ) 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(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)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 自 住住房;
( 二 ) 原商业贷款未结清;
( 三 )原商业贷款当前未处于逾期状态且近两年内无连续三 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;
( 四 )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(或房屋所 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);
( 五 ) 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将原商业贷款提前结 清;
( 六 ) 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, 且无其他抵押、查封、未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;
(七)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;
(八)不存在中心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 形。
第三章 贷款额度、期限及利率
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按照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管理细则》相关规定执行,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 额。
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管理细则》执行,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期限。
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 金贷款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章 贷款类型及办理流程
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结清后转公积金贷款和结清后转 组合贷款两种类型。
( 一 ) 结清后转公积金贷款: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 后,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,再由公积金 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。
(二)结清后转组合贷款: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和负责 受理商转公商业贷款部分的商业银行审批后,借款申请人自筹资 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,再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发放商 转公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。
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、原商业 贷款或房屋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,并提供以下 材料:
( 一 )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、户 口簿;
( 二 ) 婚姻状况证明、单身声明;
( 三 )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人行个人征信报告原件;
( 四 ) 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;
(五)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(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
地使用证);
( 六 ) 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;
(七) 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原件 (房屋权属证明);
(八)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(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 成年子女) 的唯一住房证明;
(九) 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材料 ( 三 ) ( 四 ) (七) (八) 自出具之日起 1 个月内有效。
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应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:
( 一 )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并出 具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。
(二)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以及与公积金中心 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 (结清后转组合贷款)提出商转公贷款 申请,并根据要求提供材料。
( 三 ) 公积金中心审批并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。
( 四 )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,注销 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,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 和抵押登记注销证明等材料。
( 五 ) 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,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。
( 六 ) 原商业贷款已结清、原商业贷款抵押已注销,公积金
中心确认担保及抵押登记手续已落实后,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 申请人个人账户。
自贷款审批通过至正式放款前,如因借款人个人原因无法放 款的,应由借款人承担相应后果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,保障资金安 全有序运行,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,对商转公贷款实 施动态管理机制: 当资金使用率低于 80% (含) 并持续 3 个月, 可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;当资金使用率高于 90% (含) 并持续 3 个月,出现流动性风险时,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,从严控制商转 公贷款业务规模。
第十四条 符合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 细则》《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》 等相关规定的,参照本细则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苏州 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》及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,有效期 5 年。
关注常熟华隆,了解更多资讯 15162554862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常福街道大义红旗路51号尚林苑6幢101-102 |